銷售購入的二手汽車,如何計稅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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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摘要】:
問題:我公司2016年取得的固定資產(二手汽車),當時取得的是二手車市場開具的普票,現在如果賣出的話,如何計稅?
答:《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》(財稅[2008]170號)第四條 (一)規定,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,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;
據此,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16 年購進的二手汽車,應按13%或3%(小規模納稅人)計繳增值稅。